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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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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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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行使  享有法定抵销权的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面口头均)知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单纯形成权,抵销权人通知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抵销通知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抵销异议   收到抵销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期间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对方不享有法定抵销权抵销异议债务未被抵销。”异议期间届满后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期间的长度按下列规则确定:(a)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b)约定为通知到达之日起3月(更确说为“90日”)。[《合同法解释(二)》第 24条]

3.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的法律效果

享有法定抵销权的一方通知对方抵销的,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 50万元,乙甲租金10万元,均已期,乙通知甲销,销通知到达甲时,乙欠甲的10万元租金债务消灭,甲欠乙的50万元货款债务消灭10万元(还剩40万元)。

4.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

享有法定抵销权的一方通知对方抵销的,“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定抵销的效果。须注意: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于“抵销通知到达对方之时”才消灭,而是溯及到“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销权之时”(“抵销适状之时”“法定抵销权成立之时”“最初得为抵销之时”)消灭。对法定抵销的溯及力,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①溯及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因此,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务消灭,对方已经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见例3)。

②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溯及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因此,自抵销适状时。

③ 溯及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如债权让与;主动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被动债权被扣押), 

对抵销权的行使不生影响(见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