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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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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根据20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给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民法典》第527 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根据《民法典》第 553条,乙请求丙付款时,丙可援用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典型真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3题)①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①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