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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_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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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_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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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因解除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 分配期限 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 22条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1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解决分歧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9民纪要公司法相关内容 1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2.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程来确定。公司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