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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破产法草案》几乎全盘抄袭德国破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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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破产法草案》几乎全盘抄袭德国破产法规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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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破产法草案》几乎全盘抄袭德国破产法规,北洋政府司法部在1926年曾通令各地法院参酌援用这部法案。但仅有大理院有若干援用的判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没有及时起草破产法。1934年司法行政部起草了一部《破产法草案》,仍然取德日法律为蓝本,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去甚远,广受批评。1934年8月法行政部和实业部草拟了《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62条,由行政院公布施行。

1933年2月起立法院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破产法》1935年公布第一部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司法界、商界、学术界的意见。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1935年7月17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1935年的《破产法》共有总则、和解、破产、罚则等4章159条。该法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破产法的先例,考虑到照顾中国传统社会习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编制体例上采用英美法系的体例,不按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分编、章。(2)适用范围上,根据“民商合一”的原则,采取所谓“一般主义”,不区分商人与非商人,统一适用。(3)将和解作为专章加入破产法一起规定,对于和解条件也不规定清偿债务的最低限度,任凭当事人意思自治。(4)注意到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在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后仍允许债务人提出调协计划;规定债权人在经和解或破产程序后仍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请求权视为消灭(对于恶意破产人不受此限制);允许破产人在破产终结后3年,如没有发现有诈欺破产诈欺和解罪行,得以请求复权。

刑法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典都标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近代刑法原则也引进了很多20世纪新出现的刑事法律。但是实际上这些刑法典往往是为了装点门面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形形色色的刑事单行条例。这些刑事单行条例仍然靠着“刑乱国用重典”传统法宝,滥施重刑,企图以此威吓人民,维持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