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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澳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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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澳门《民法典》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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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澳门《民法典》第48条、第49条规定,结婚人结婚或订立婚姻协定之能力,受其各自之属人法规范;结婚方式受婚姻缔结地法规范。第50条至第52条规定,夫妻间之关系受双方共同常居地法规范。夫妻无同一常居地时,适用与家庭生活有较密切联系地法。婚前协定之实质及效力,以及法定或约定财产制之实质及效力,均按缔结婚姻时结婚人之常居地法规定。结婚人无同一常居地时,适用婚后首个共同居所地法。有关婚后协定之可行性、内容及效力,以及夫妻变更其法定或约定财产制之可行性、变更之内容及效力,均受按第50条所规定之准据法规范。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澳门《民法典》第54条至第57条规定,亲子关系之成立,适用亲子关系中之父亲或母亲于该关系确立日之属人法。父母与子女之关系受父母之共同常居地法规范;如无共同常居地,则受子女之属人法规范。收养之亲子关系之成立,适用收养人之属人法。夫妻共同作出收养或待被收养人为收养人配偶之子女时,夫妻之共同常居地法为准据法;如无共同常居地,则与收养人家庭生活有较密切联系地法为准据法。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原亲属之关系,均受收养人之属人法规范。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澳门《民法典》第59条至第62条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该法亦为确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权力之准据法。作出、变更或废止死因处分之能力,以及因处分人年龄而在处分上所要求之特别方式,受处分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之属人法规范。下列者由被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之属人法规范:有关条款及处分之解释;意思之欠缺及瑕疵;可否订立共同遗嘱或继承合同。死因处分以及其废止或变更,如其方式符合订立行为地法之规定,或符合被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或死亡时之属人法之规定,又或符合订立行为地法之冲突规范所援引法律之规定者,均为有效。

台湾的区际法律适用规则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处理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领域外的法律冲突,用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