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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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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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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相应的民事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活动才能得以进行。所以,规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时都原则上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内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

赋予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上以国民待遇,保证了在内国的内外国人之间在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平等。但是,为了保证本国国民在外国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各国在规定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往往附有对等或互惠条件,即如果证实某一外国国家对内国在该国的国民的民事诉讼地位加以限制,则根据对等原则,也有权对对方国家的国民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在中国立法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与国际惯例一致,中国也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中国近年来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其中都规定有国民待遇原则。从已经生效的我国与法国、波兰和蒙古国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