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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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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是目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趋势,对于复杂多变的网上侵权行为,也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主张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广泛认同。(1)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疆界性,许多属地性连结点,如侵权行为地、法院地等与当事人的权益纠纷的联系越来越薄弱,即使某一连结点得以确定,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采用“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克服随意性和偶然性,真实反映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本质联系,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2)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以单纯的某一连组点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根据,而是综合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营业所等因素,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网上侵权行为的需求。(3)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常常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人们能见到的只是损害结果,在各种联系因素中损害结果发生地得以凸现,法官在权衡过程中,势必朝着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在网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不少国家通过对侵权行为地法的扩大解释,仍旧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因其灵活性,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将会在网上侵权行为案件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因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无因管理(voluntaryagency)而发生的债,又称准合同之债(quasi-contractual obligation)。它们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的含义及法律冲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