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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既得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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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既得权说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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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Fliedrich CarlVon Sevigny)提出的。他在总结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在1848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系统论述了该国际私法理论。他认为,会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应适用的法律

依照上述原则,萨维尼认为内、外国法是平等的,绝对适用内国的强行法是例外,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连结点(因素)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如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以其住所地为“本座”;物权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契约之债,以债务履行地为“本座”;侵权行为之债,以损害后果发生地为“本座”;法律行为方式,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以法院地为“本座”,等等。

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一国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既得权说

19世纪末,英国学者戴西(Albert Venn Dicey)创立了既得权说。他在英美判例法实践和国际礼让说的影响下,在其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中详细论述了国际礼让说中原已存在的既得权思想。一方面,一国法律具有属地性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强调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要比法律适用的确定具有优先意义,另一方面,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既得权)。该学说是把外国法作为确认既得权利的存在这一法律事实来加以承认的。

在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中,既得权说曾享有很高的地位,被作为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根据与理论基础。1934年比尔(JosephBeal)主编的美国法学会《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就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编写的但它一方面否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又试图承认与执行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在理论上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说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受到了猛烈的抨击,1971年里斯主编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即抛弃了这个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