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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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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后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后,诉讼程序重新开始,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其次,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只能以裁定驳回起诉,这时,符合条件的原告想参加诉讼也不能发生更换;再次,不符合条件的原告感意退出诉讼,但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也无法进行更换:最后,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形,般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以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权利的承担

诉讼权利的承担,也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当事人的更换尽管都发生在诉讼进行中,从形式上看都是变更了当事人,但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更换发生的原因是原当事人是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目的是使诉讼在正当当事人之间进行。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原当事人在诉讼出现特殊情况,而使其诉讼权利能力消灭,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案外人承担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二,当事人更换的具体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具体情形则为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其三,从理论上说,当事人更换发生后,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不发生效力。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诉讼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也会随着转移给案外人,而由案外人取代原来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承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发生有以下儿种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所以,应当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由继承人代替其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