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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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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沙外民事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审限的限制:审理第二审涉外民事案件也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审限的限制。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限制。这一规定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

涉外期间的特点

从上述关于涉外期间的特别规定可以看出,涉外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外期间的适用特殊

涉外期间的适用较为特殊,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而是以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住所为依据,即涉外期间只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论其国籍如何。

(二)涉外期间较长

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相关期间的规定相比较面言,涉外期间较长,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此外,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也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三)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答辩期与上诉期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得延长,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的相应诉讼权利即丧失;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答解期与上诉期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对第一审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相同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因裁定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解决实体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而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仅有10天;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为涉外期间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判决与裁定规定了完全相同的上诉期,即均是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