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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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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与意义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抗诉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当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的对象具有片面性,即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二是监督的时间具有片面性,即人民检察院只能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越定生效后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予以监督的具体体现。然而,由于这种监督仅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就其实质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具有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保障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落实。检察监督早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就已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然面,由于《民事诉讼法(试行)》法典中缺乏对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致使检察监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无法落实。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使得检察监督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落实到了具体的程序上,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予以监督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