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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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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程序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一)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风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虽然依法享有对本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权,但其本人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而必须将其发现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审和再审规定))中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院体系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和再审规定》规定中第2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该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