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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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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证据形式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鉴定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证据形式鉴定人与证人虽然都是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而且都有助于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鉴定人与证人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表现为: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鉴定人的责任是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分析研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因此,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否则就难以胜任:证人是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这些事实是诉讼中的一般性的问题,因而无须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只要对案件事实知情。并且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了解案件事实一般在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之过程中。(3)能否发生回避问题不同。鉴定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能否成为证人,取决于是否了解案件的情况,证人即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只会对证言的证明力产生影响,不发生回避问题。

(4)是否具有可以替代性不同。鉴定人具有可以替代性,对同一专业问题有能力提出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往往不止一个,因此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证人作证是基于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事实发生在过去,具有不可逆性,证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过程同样具有不可重复性,因此证人是不可替代的。(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鉴定人向法庭提供的,是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证人向法庭提供的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