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尸体检修时限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交通肇事罪

医疗事故尸体检修时限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医疗事故,时限,检修,尸体

     

医疗事故尸体检修时限医疗尸检的时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划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入行尸检。

     ……拒尽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划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尽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北京市关于尸体解剖检修的暂行划定》中划定: "具备尸体冻存前提的(持续低温寒冻保留,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

     "因此,医患双方应该及时决定是否入行尸检,以便给尸检机构留出必要的预备时间,从而及时入行尸体解剖。

     另外,因为决定医疗尸检的权利在于患者家属,不论家属是否同意医疗尸检,都应具有书面签字的文件,若在划定的时间内患者家属没有入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签字,应该视为患者家属抛却了医疗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