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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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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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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肇事后逃逸行为去去存在难以甄别的情况,而对这两种情形假如不能准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

    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下,为逃避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肇事后逃逸行为去去存在难以甄别的情况,而对这两种情形假如不能准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

         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刻向有关部分讲演,匡助救护受伤职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

       可见,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去去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职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

       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划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肃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须的。

         在司法实践中必需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特殊情况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区别开来。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因为情绪难以控制,去去纠集世人对肇事者入行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藏避行为与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外,行为人因为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亦或是量刑的情节,学界有不同望法。

       本律师以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划定,行为人只有在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

       假如行为人并没有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峻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本律师以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假如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