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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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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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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责任,过错,医疗

     

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准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划定。

     对此,会议明确夸大,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划定的只是部门举证责任颠倒,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进……;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糊口费等用度”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