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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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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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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有两种,鉴定,启动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分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合用于两种情况: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条件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实施了严峻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划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讲演”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分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分以为“需要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假如以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

     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题目: 1)防止或者减少泛起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绝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分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划定,卫生行政部分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集团,不具有行政治理职能。

     假如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尽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什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进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入行。

     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分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分处理。

     卫生行政部分入行审查,予以受理并以为需要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划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固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鸣,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这种启动方式必需同时具备三个前提: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什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