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病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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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病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一,病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病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职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职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职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立场,进步服务质量。
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入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知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用度。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峻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需及时火化。
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病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奠流动。
超过病院划定存放时限的尸体,病院有权代为处理,用度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病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病院,殴打和污辱医务职员的人,情节稍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分: 公安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 198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 1986年10月30日 (中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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