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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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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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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金,医疗事故,死亡

     

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  近年来,病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矛盾渐趋凸显,医疗纠纷案件数目逐步上升。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后,特别是最高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中一度泛起  近年来,病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矛盾渐趋凸显,案件数目逐步上升。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后,特别是最高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中一度泛起了合用法律“二元化”现象: 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合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则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划定的赔偿项目,赔偿尺度是不一致的: 前者的赔偿项目比后者少,典型的缺少项目是死亡赔偿金;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赔偿尺度,前者大多数比后者低。

     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后,又入一步扩大了它们的差距。

     这样合用法律“二元化”现象的直接后果去去就是,导致两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显著有失公平: 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病院过错程度较重,但赔偿数额较少;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病院过错程度较轻,但赔偿数额较多。

     这种不公平的处理结果,背离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裁判原则,背离了重错重处,轻错轻处的裁判标准,背离了夸大“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也降低了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的群众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法院无法自圆其说,令人信服地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解释两类医疗纠纷案件重错轻处,轻错重处的正当性,公道性,法院不应说出“这是正当分歧理”之类的推诿之辞。

     法院办案既不能恣意,也不能机械,应当体现法律的精华,应当符合群众要求公平对待的朴素情理。

     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能够准确地掌握法律轨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熟悉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正当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执法者,还有相称一部门不具有较高法的价值涵养,因而时常泛起实施详细的法律轨制和规范时,背离了法的价值精神。

     当这种情况泛起时,固然他们感到好像存在某种题目,实施法律的结果有悖于糊口之情理,但因为他们缺乏法的价值涵养,并不能清晰地熟悉到题目的存在。

     于是,便感叹: 正当分歧理!甚至还标榜自己是严格的执法者。

     正当的应当是合情理的,这取决于法官怎样往理解法律,如何掌握法的价值。

     将法律规范合用于处理详细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流动。

     真正理解和掌握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就能够……准确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

       如何消解医疗纠纷案件合用法律“二元化”现象,医疗界倾向于医疗纠纷案件一律合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层司法界倾向于医疗纠纷案件一律合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法学界尚无定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亦未一槌定音。

     然而,法院不能由于某个争议题目缺乏最高决议计划机关的权势巨子性结论而拒尽作出裁判,法院必需保障当事人就其争议能够及时获得裁判的权利。

     鉴于此,本文谨提出如下解题思路:   1,司法判定的价值基础: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重于病院的运行发铺权。

       国务院《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划定病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望,病院必需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从患者的角度望,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尺度,不应少于,低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项目,尺度;而从病院的角度望,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病院具有公益性,赔偿项目增多,尺度增高必然加大病院的运行本钱,不利于病院的正常运转和发铺。

     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时的着眼点,不应从医患一方的角度望,而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望,设立病院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始终重于病院的运行发铺权,不能把牺牲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作为医疗事业的发铺本钱。

     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况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也都夸大病院“以病人为中央”。

     基于这一价值基础,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时选择合用的法律依据及其赔偿项目,尺度应当有利于患者。

       原告索赔的“死亡赔偿金”项目,既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作划定,那么被告病院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确定的赔偿尺度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划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进,残废者糊口津贴费等用度;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糊口费等用度。

     ”该条中后一个“等用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已将其明确包括“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在内。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尺度是,按照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计算20年。

       2,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尤其是此类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项目,合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乎法理。

       ⑴两种类型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合用应当同一,既是大势所趋,也已成为各界共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与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曾经长期存在法律合用不同一的题目,跟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的出台而得到圆满解决,这应成为解决两种类型医疗纠纷案件法律合用不同一题目的有益鉴戒。

       ⑵《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

     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词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按照”,给司法者留有适度自由裁量的余地。

     况且,该通知本身亦突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划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该通知则划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合用民法通则的划定”。

       ⑶有无死亡赔偿金,是两种类型医疗纠纷案件法律合用“二元化”的典型差异。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九条划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据此未将死亡赔偿金单列。

     后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单列,故司法者应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外延与尺度予以扩大解释。

       近年来,病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矛盾渐趋凸显,医疗纠纷案件数目逐步上升。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后,特别是最高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中一度泛起  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的解释》出台时间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之后,司法解释的效力也高于通知,况且该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言明: “在本解释宣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3,病院解困的有效途径: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绝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病院具有公益性,但压降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尺度,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

     医患矛盾的缘由去去在于,一些医护职员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医患双方信息不合错误称,患者知情权不受尊重;病历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妥善,埋下纠纷隐患;医疗收费偏高,服务质量不高;以及患者一方不能客观望待病情等因素。

     这些因素,去去与病院治理不力紧密亲密相关,病院治理题目近年来逐步凸显。

     为了切实化解医患矛盾,病院应以病人为中央,除采取进步医疗水平,改入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等必要措施之外,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主动,广泛,深进地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分散病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入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病院正常秩序。

       假如法院不积极改变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医疗事故案件病院错重赔少,其他医疗纠纷案件病院错轻赔多的分歧理状态,仍旧一味机械地作出背离立法精神,背离公平要义的裁判,那么,既不利于患者权益的同等保护,也不利于病院治理的司法促入,甚至可能产生极个别病院,极个别医生为少赔而故意将小错加重成事故的负面效应。

     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应当避免此类不利后果,这是不问可知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