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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舍近求遥”伤者途中死亡病院被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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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舍近求遥”伤者途中死亡病院被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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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2006年8月3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四周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昨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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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3日晚上7点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四周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

    昨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急救车"舍近求遥”,救治行为存在缺陷,判断急救车所属的病院赔偿赵女士家属14万。

       赵女士是在和丈夫吴某出往遛弯时不慎被撞。

    赵女士的丈夫吴某起诉称,事发后,他拨打了急救电话。

    120赶到现场后,将赵女士抬上急救车。

      吴某称,失事地点离病院很近,但急救车却执意将病人送去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病院。

    途中由于未得到及时施救,导致妻子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得不转送至沙河病院。

    因路上耽误时间过久,赵女士未到达沙河病院就已死亡。

      吴某及家人以为,病院急救车违背了北京市急救网治理轨制,违反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多万元。

     庭审中,病院否认执意送伤者往二炮总病院,而是按伤者家属要求,欲将伤者送去积水潭病院,后因伤者病情变化就近送去沙河病院抢救。

    院方还拿出病情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有"我要求送去积水潭病院”,并有吴某的签字。

      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央的鉴定,病院事后有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

    鉴定虽未认定"积水潭”三字为事后添加,但认定告知书上家属签字及医生签字不符合统一时期形成的特征。

    此外,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央鉴定,病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不能排除此缺陷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以为,病院在转运赵女士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

    此外,病院存在事后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