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的权限
名称 :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权 对象 :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权限内容:(1)有求审计单位提供,被审单位不得绝、拖延、谎报; (2)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料的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名称:检查权 对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权限内容: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名称: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对象: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权限内容: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开设的金融机构的账户;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名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权限内容:(1)有权予以制止;(2)必要时,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象: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权限内容:(1)有权予以制止。(2)制止无效的:
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②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