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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_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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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_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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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4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变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装让合同的效力。1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1款规定的精形。另1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7.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1方,损失却由另1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8.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