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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地法令强制性规定—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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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地法令强制性规定—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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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不得违背法令、法例、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地限定性规定。   股份公司建议人持有地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地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时代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地公司地股份;   法令、法例、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勾当地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比方各级国度构造地带领;   法令、法例对生意业务主体权力能力有克制性规定地,这类主体不得违背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比方,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削减本钱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地公司吞并这两种景象破例。在股权转让勾当中违背这些法令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