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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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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1)检验货物的时间限制。《1980年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可见,“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是对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限制。

(2)检验货物的地点。依据《1980年公约》第38条第2款和第3款,①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②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举例说明:中法两国都是《1980年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签订CIF合同出口货物。①CIF术语下卖方义务涉及运输,因此法国乙公司有权在货物到达法国目的港后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②如果该批货物还将从法国转运意大利,而订立合同时乙公司已告知该批货物将转运,法国乙公司可在该批货物到达转运目的港后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3)声明货物不符的时间限制。《1980年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可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买方声明货物不符的最长时间为2年。

【经典真题】(2013/1/99)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

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总结

《1980年公约》中的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②其他情形:卖方营业地 ①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支付时间 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接收义务 ②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 

接收货物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的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检验货物检验地点①卖方义务涉及运输:目的地②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须转运: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①合理时间 

②最长不超过收货后2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