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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业务能够行使被集中的权力因此此种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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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业务能够行使被集中的权力因此此种集中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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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业务能够行使被集中的权力因此此种集中一般是发生在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机构上,如规划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集中必须符合行政组织法的程序

许可权的集中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可以”这个概念,意味着上级人民政府在决定集中问题上有裁量权。同时要注意与处罚法的比较,在程序上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但不能直接决定许可权的集中,只能进行内部审批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一制度同样是实现高效便民原则的重要制度。与直接合并许可权的《行政许可法》第25条不同,这一制度不着眼于权力的合并,而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快捷。针对传统的现象,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办事机构过多,容易导致许可环节冗长,让老百姓办事疲于奔命在各个内部机构之间来来回回,将内部行政程序完全变成老百姓外部的负担,因此规定必须设立统一的受理与送达窗口。了解该制度需要知道统一受理和送达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有权机构,而是一个中转与集散地,如各地如今普遍的“政务超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是这种中转与集散地,但一般说来,它们无权作出许可决定,只是传递信息(申请与决定的信息)。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与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程序冗长不仅仅体现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办事机构众多,更体现在一个行政许可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查,因此为了提高不同政府部门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在各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下,提出了三项制度:

1.统一办理

这种制度主要出现在各地的企业登记类许可中,通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申请、转送材料至各个其他相关部门,并负责汇总审批意见与送达结果。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联合办理

联合办理制度是在一级政府的主持下,在政许可的相关审批机关中确立一个主要办理部门,由其负责协调、统筹与汇总相关意见。

3.集中办理

集中办理制度则类似于前述的“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进行集中,在一个大厅中负责统一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