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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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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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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顺治二年(1645)、四年(1647),又两次下令圈地,并将圈占范围扩大到距京城方圆数百里之内。虽然名义上只圈占无主荒田和前明贵族之田,但实际上大量民田被圈占或被强行掉换。所圈占土地多为丰腴良田,而掉换给汉人的土地甚至根本无法耕种。无地的汉人又被迫“投充”,即投旗为奴,为旗人耕田或供其役使。还有不少汉人惟恐自己的田地房产被圈占,以至无家可归,先带地投充,以求庇护,因为投充后,土地房产就不在圈占范围内了。据统计,清初三次圈地,共圈地近二十万顷,使近百万农民失去原有田产,流离失所。直至康熙初年才最终停止圈地。

圈占所得土地即赐予满洲贵族、官员、兵丁,通称“旗地”。旗地属于官田,名义上都属于国家,原则上不许随意转让,尤其禁止汉人买卖、典当旗地。康熙时有规定:“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种地,不许全卖。”雍正七年(1729)上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于民,向有定例。”但是旗民仍私下进行转卖、转租,旗地大量地被汉族地主兼并。清朝廷不得已,用国家权力强制收回旗地,甚至多次动用国库银两为旗民赎地。尽管如此,还是不能阻止旗地的流散,旗地这种特殊的制度仍不能脱离经济规律的作用。

典权制度的发展

清朝进一步明确了典的性质。雍正十三年(1735)诏谕:“民间活契典业者,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规定典契不必经官府加盖官印,不必缴契税,也无须过割赋役。但清末出于财政考虑恢复了对典契征收契税。

清代并且明确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乾隆十二年(1747)定例规定,出典的房屋若失火烧毁,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重建,典期延长3年,3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赎取;如果业主无力出资,由典主单独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