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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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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关键词: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收集证据;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讯逼供或者进行股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是封建纠间式刑事诉讼遗留下来的野蛮行为,严示侵犯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宪法及法律所严禁的非法行为,为现代刑事诉讼所不容。如果司法人员采取了上述行为,并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取得赔偿。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为了保证司法人员顺利执行职务,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司法人员可以携带武器和警械,必要时可以使用。但是,必须发生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情形时,司法人员才能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就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取得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侵害人身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根据办理案件需要,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但是,因为这些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采取上述措施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才能依法采取上述措施。如果司法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杏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必然要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害人依法就有权要求赔偿,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