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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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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 来源 : * 作者 : 厦门拖欠货款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他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司法人员的询(讯)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上诉书、申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我国少数民族公民,而且适用于参加诉讼的外国人。

3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其同居住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儿种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向他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用他所通晓的文字,或者聘请翻译人员,向他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

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不仅不能随便予以剥夺,面且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享有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司法实践来看,各民族公民能否切实享有这项诉讼权利,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保证这条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应当继续培养或吸收一批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或专职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