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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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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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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本法律网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1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1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根据不同情况抢夺罪的立案标准不同。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本法律网站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法律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