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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提法定得结婚前提有哪些?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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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提法定得结婚前提有哪些?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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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时送得彩礼属于赠与吗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6礼”中就有“纳征”轨制(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划定实行“以聘财为信”得结婚送财物轨制。

    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得解释(2)》(以下简称《解释(2)》)第十条划定了彩礼在1定前提下予以返还得处理原则。

    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划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得彩礼习俗得现状,是1种务实性得司法妥协。

    因为司法解释中引用得“彩礼”是1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得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准确理解掌握彩礼得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得目得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支属为取悦对方所为得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披露情感所为得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支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得用度。

      4,男方及其近支属与女方及其近支属礼仪 去时得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得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阅彩礼给付得目得,我们不难发现彩礼得目得,是彩礼予以返还得1个基本前提。

    “作为给付彩礼得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允许结婚为条件。

    假如没有结成婚,其目得落空,此时彩礼如仍然回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得本意显著背离”。

    司法解释划定彩礼予以在1定前提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得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得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得,最高院在《解释(2)》第十条划定: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得彩礼得,假如查明属于1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得;(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得;(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得。

    合用前款第(2)(3)项划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得彩礼,《解释(2)》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划定,从彩礼得法律关系分析,属于1般得赠与,但其赠与目得得现实性还是但愿男女之间建立不乱得婚姻关系。

    因此笔者以为可根据彩礼得详细流向分2种情况:  1,彩礼由1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得。

    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划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受赠得财物无特殊商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男女双方未共同糊口得,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得若干详细意见》第5条划定,考虑财产得来源予以公道分割。

    假如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得1方由此造成糊口难题得,可根据上述划定得第8条划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糊口难题得1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1方家庭据有得。

    因为彩礼未转进男女双方得财产共同体,只是由1方家庭据有,此时笔者以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得目得性按照《解释(2)》第十条第(2),(3)项得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公道原则予以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