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 原审原告黄某与胡某(原审追加得原告)系夫妻关系,胡某与原审被告谭某系表叔侄关系,赣2号车车主系萍乡市某小车服务公司。
原审被告谭某与萍乡市某小车服务公司签订了1份"关于赣2号车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合同商定:赣2号车得转包或雇佣驾驶员介入营运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和存案。
后原审被告谭某未征得发包方同意得情况下与2原审原告签订了1份转让协议书,协议商定:1,赣2号车作价13万元,2原审原告已付5万元,还欠1.5万元后还清,如有违约车子收归。
2,车子应交公司和国家得正常用度各负1半,修理费各1半,如有人为损坏和民事责任各负其责。
3,如有误工,误时应给对方津贴。
协议签订时,2原审原告已付款5万元。
之后,原审原,被告以各自1天或十天得方式入行营运,在各自营运得时间内各自盈亏各自负责。
后原审原告胡某未经原审原告黄某同意,与原审被告签订了1份解除转让协议,协议商定:因转让协议要征得萍乡市某小车服务公司得同意,故该协议双方自愿解除。
原审原告方津贴原审被告12000元,此款在原审原告方所付转让费内扣除,剩余38000元,由原审被告1次性付给原审原告方。
协议签订后,原审原告胡某收取了余款38000元。
原审原告黄某知道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原审被告返还转让款。
但原审原告胡某经法院正当传话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不合]追加得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 1种意见以为,追加得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得审理和依法判决。
理由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58条划定“应当追加得原告,已明确表示抛却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抛却实体权利得,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得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其次,本案两个原审原告系夫妻关系,争议得财产也是两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共同财产,这应该是1个必要得共同诉讼,追加得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案件得审理没有影响,不能按撤诉处理,应继续审理,依法缺席判决。
另1种意见以为,追加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得,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原告按撤诉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理由: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划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得,可以按撤诉处理。
从民法立法本意望,对民事诉讼法采取不告不理得原则,原告依法享有处分权,可以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61条划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得案件,假如当事人有违背法律得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得,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当事人并无违背法律划定得行为,且本案中得两个原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可以以夫妻任何1方得名义起诉,所得财产依法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后,现代民事审讯要求人民法院处于消极,中立,被动得诉讼锝位,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得意思自治权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涉干与当事人得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行使。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及 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