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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历患者可以复印,哪些不能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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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历患者可以复印,哪些不能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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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复印,病历,患者

     

哪些病历患者可以复印,哪些不能复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划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划定)的划定,主观病历不能复印,客观病历均可复印。

     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有以下五项: 1,病程记实,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进院病历,进院记实,进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入行的连续性记实,包括首次病程记实,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实,交班,接班记实,转科记实,阶段小结,抢救记实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去去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实,也记实在病程记实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实,甚至还有病院领导的查房记实;3,会诊记实,去去有专页单独记实,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入行会诊的记实,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实,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实的会诊意见即记实在病程记实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实,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职员对确诊难题或疗效不切当病例讨论的记实,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实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实,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入行讨论,分析的记实,有专页单独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