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疗事故纠纷的权利
关键词: 医疗事故,纠纷,患者,权利
患者在医疗事故纠纷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修讲演),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实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实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划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实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划定收取工本费。
详细收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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