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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逸保险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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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逸保险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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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仍旧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

    2008年4月22日,韩甲经多人转手与栖霞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

   2008年11月23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韩乙驾驶手扶拖拉机于某路口发生

    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仍旧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

       
    2008年4月22日,韩甲经多人转手与栖霞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

       2008年11月23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韩乙驾驶手扶拖拉机于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驾驶员刘某遂驾车逃离现场,韩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肇事车主韩甲应赔偿死者家属合计20万元,由韩甲交强险赔付12万元。

       调解达成后,韩甲就扣除交强险后的8万元赔偿向所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免责为由拒赔。

       韩甲后委托我公司代为索赔,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青岛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韩甲的申请理由为:
    1,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向申请人作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划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地址及业务范围在栖霞市,其在青岛承揽业务属异地承保。

       该行为违背行业划定,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有重大过错责任,申请人哀求青岛仲裁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保监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对其作出处罚。

       另,申请人本案交强险部门已经赔付12万元。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因未及时到庭而被以缺席论处,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由不作答辩。

       
    经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赔付韩甲保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