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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题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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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题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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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去去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去去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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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去去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去去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重办。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认定以及取证通常较为难题,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题目作了全面,细致的划定。

       这对交通肇事案件同一执法尺度,重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是,新的《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

       在本章中,我们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题目”入行深进的研究。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宣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去病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由于这仍旧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以为要准确熟悉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需从以下两方面进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条件前提是行为人必需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划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和第2款第(一)至第(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其内容上来望,这条划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条件前提,即行为人必需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由于该《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划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

       先行行为必需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

       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念头。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

       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念头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念头,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四周病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绝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固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念头,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念头中的任何一个,都应以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熟悉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以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入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但愿或放任之心,但这同心专心态没有与入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入一步加重的前提;二是“独立行为说”,以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其三是“分别情况说”,以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假如是在过失支配下入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假如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入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