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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者不应当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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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者不应当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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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者不应当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日常糊口中良多驾驶员都是这样说,并且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分的有些干警同样持这种观点。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按照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


       肇事逃逸者不应当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日常糊口中良多驾驶员都是这样说,并且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分的有些干警同样持这种观点。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按照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经由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确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此划定,交警部分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必需遵循过错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双方有过错,双方都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对于肇事逃逸案件,良多是能够通过人证,物证,现堪等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方在事故当中的过错的,在这时候就不能简朴地合用肇事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划定,而应当按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各方的责任。

       只有在不能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并分清各方责任时,才推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并不是肇事逃逸者就当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