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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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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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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一辆货车逆道行驶,与载着两个旅客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当时是没有违背交通规则的),造成两个旅客受伤,相撞后,货车逃匿,后来摩托车也接踵逃匿。

   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以为货车和摩托车均逃匿,因此要承担平等责任,但是现货车司机已找到,摩托车司机尚未找到

      假如一辆货车逆道行驶,与载着两个旅客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当时是没有违背交通规则的),造成两个旅客受伤,相撞后,货车逃匿,后来摩托车也接踵逃匿。

       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以为货车和摩托车均逃匿,因此要承担平等责任,但是现货车司机已找到,摩托车司机尚未找到,伤者无法要求摩托车入行赔偿,请问:  1,假如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肇事 者和当时无过错的一方均逃匿,两者是否都要承担平等责任?是否有相关的法规?  2,假如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法律划定是要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假如伤者要求的赔偿在保险最高赔偿限额内,那是否即使摩托车司机要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仍是将伤者要求的赔偿总额全额赔给伤者,仍是只赔一半呢?请各位学者指点!!!万分感谢!  首先对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题目上法律做出如下划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有关划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即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假如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次要责任。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称的,两方负平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应当说,公安机关依照上述划定入行责任认定的条件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都已到案,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入行责任认定即可。

         其次,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公安部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题目的批复》: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

       假如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回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晰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划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假如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当事人逃逸尚未回案,但只要对逃逸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已经调查清晰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免事故处理久拖未定影响其他当事人正常的出产和糊口。

       这里的逃逸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系指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等可以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有关情况,不一定要求每一项都调查清晰,但至少应能根据所把握的资料确定逃逸当事人。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限,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之划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稍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定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批准,按上述划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回案,且身份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待破案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的有关划定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

       从理论上讲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且身份情况不明的,虽也可依照有关划定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既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无法使事故处理工作继续入行下往。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确定由哪个详细的人或单位作出交通事故赔偿,又因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其他当事人也无法对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此,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逃逸,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暂时不宜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只有待日后案件侦破以后,才有可能依法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此种情况下,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须根据案件的侦破情况及逃逸当事人身份情况是否能够查明,方可确定。

       所以,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逃逸尚未回案,且身份情况一时无法查明的,作出责任认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查明逃逸当事人的身份之日起计算。

         你可以参考。

         至于货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题目,保险公司不列进共同被告,只要对货车的责任险金做出相应赔偿给付就是了,摩托车司机承担责任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划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