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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是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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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是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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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 不是拒赔理由 本案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以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投保人8万余元而告终。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该不该赔,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就此题目,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胡法官。

    胡法官告诉记者,交通肇事逃逸与交强险理赔,一直是投保人与保险公

    交通肇事逃逸 不是拒赔理由本案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以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投保人8万余元而告终。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该不该赔,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就此题目,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胡法官。

       胡法官告诉记者,交通肇事逃逸与交强险理赔,一直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矛盾争执的焦点之一。

       保险公司以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投保人则坚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划定,没有划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胡法官说,本案在5月21日入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合议庭经由研究,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并没有为保险公司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划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

       本案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保险在期;事故责任人持证驾驶,没有醉酒,没有故意。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据先容,本案肇事车辆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明确称谓是"交强险合同”。

       在本案"交强险合同”中,没有任何"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相关商定,"肇事逃逸”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尽履行合同商定赔付义务的理由。

       保险公司作为合统一方,必需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商定的责任与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划定的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引认为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抢救用度的划定。

       该划定规范的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实檀越体是国家设立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这里的"追偿权”是授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与保险公司的权责无涉。

       胡法官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没有加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二是加进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

       没有加进交强险的,所发生的赔付责任理应由肇事责任者自负。

       他们逃逸后,救助基金为其先行垫付的抢救用度,事后理应向肇事责任者追偿。

       加进了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所发生的赔付责任包括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抢救用度追偿,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法定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超出支付责任限额的部门,再向肇事责任人追偿。

       《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8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