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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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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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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划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和第2款第(1)至(5)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划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划定和第2款第(1)至(5)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留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前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病院后或者等待交通治理部分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划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以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立场应限于过失,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贞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立场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划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躲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峻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划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划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职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 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