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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埠司法鉴定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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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埠司法鉴定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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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埠,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外埠司法鉴定需要什么程序一,选择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据法院通知,按照划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双方商定的机构,商定的机构无相应资质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划定的时间内无端缺席或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根据择优与随机原则入行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二,增补材料  当事人不能在划定的时间内增补鉴定所必需材料的,予以中止鉴定。

     对鉴定时限造成影响的,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纳鉴定费  申请鉴定人在接到交费通知一周内应预交用度,未交或未交足鉴定用度的,不予鉴定。

       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

     四,鉴定结论的异议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讲演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讲演之日起旬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实评估机构评估职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过程严峻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提出,由司法鉴定治理部分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五,拍卖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至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门公告用度由其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拍。

     六,归避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申请归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归避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归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