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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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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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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证据,收集

     

如何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
众所周知,医疗官司难打。

     原因良多,其中之一便是病人及家属难于收集和取得证据。

     实践证实: 病人及家属能否收集和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是其能否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赢得满足结果的关健。

     现根据本人办案经验,仅就与此有关的几个主要题目谈谈个人望法。

       1,争取绝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铺的真实记实,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准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讯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

     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分歧理的划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

     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常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不单位也常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曲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绝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望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划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前提的地方必需入行尸检。

     如因任何一方拒尽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断时,由拒尽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需接受其哀求。

     请特别留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挽劝家属不要入行尸检。

     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入行判断。

     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前提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归避。

       3,留意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经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

     但是,医疗单位去去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

     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

     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

     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题目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留意记实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犹如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入行取证,也可过后再入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因为输液,输血,打针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刻对现场的有关什物入行封存保存,以备入一步检修。

     但是,这一望似简朴的环节去去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

     对此,病人及家属应给予足够的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