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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起医疗纠纷怎么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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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起医疗纠纷怎么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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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泛起,投诉

     

泛起医疗纠纷怎么往投诉?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背治安治理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2.欺侮,诽谤,殴打医务职员,侵犯医务职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职员正常糊口的;3.破坏医疗机构的举措措施,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4.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峻的。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把握病历及相关资料。

     首先要绝可能及时全面地把握病历。

       病历资料分为两部门,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修讲演),医学影像查检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实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实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实医务职员对患者病情,治疗入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职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熟悉及实在赠医疗行为的主观念头,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实,疑难病例讨论记实,上级医师查房记实,会诊意见,病程记实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在诉前,诉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入行证据保全,正当调取病历。

       患方在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可以向医疗专家,专业律师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但是,患方尽对不可以盗窃,强夺,毁损病历资料,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患者尸体的鉴定(尸检),其鉴定结果是患者家属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正当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划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入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前提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支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公安机关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职员入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根据《条例》的划定,假如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尽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划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尽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有可能要面临由于不做尸检而败诉的可能。

       有的患者家属由于患者的死亡产生过激行为,以为医疗机构治死了人,假如不给赔偿,就不肯移尸或火化,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

     实在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划定: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正当权益,危害医务职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需按划定及时处理。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应立刻移放太平间。

     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划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刻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分存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划定入行处理。

     ”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支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入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职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绝到公道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